关于统计上报2016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的
紧急通知
各教学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云南省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凡自愿申请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多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本人签名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等;
(二)按“就业援助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A类):
申请人就读大学期间享受低保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复印件或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格式见附件1);
2. 3个藏区县(B类)、8个人口较少民族(C类):以身份证复印件为准;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D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享受国家助学贷款(E类):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生源地县区教育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格式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各教学系须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求职补贴申请表电子稿于6月7日下午5:00前报送招生就业处俸世荣老师处,纸质材料同时送达。经过招生就业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上级主管经办部门。逾期不报的教学系,由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教师承担一切责任。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时间安排较紧,请各教学系务必高度重视,在要求的时间内认真落实该项工作。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各高校、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申请表(见附件4)及申请材料汇总签章后,于6月13日前,以公函形式报送至各学校所在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6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个人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监督与保障:
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学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学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省教育厅:0871--65141284、6515762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871--63630603
省财政厅:0871—63644150
学校监审处:0883-8882027 招就处:0883-8882998
附件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附件2: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附件3:云南省2016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附件4:云南省2016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